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团体标准化 第 1 部分:良好行为规范》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1.3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1.4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标准工作部(以下简称“标准部”)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1.5 联合会团体标准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定工作。
1.6 联合会推动和推荐优秀团体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2 标准立项
2.1 联合会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联合会总部有关部门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2.2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部审查、受理。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a. 《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 1,一式一份,附电子版);
b.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 2,一式一份,附电子版)。
2.3 标准部对受理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提交专家委评估。
2.4 专家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机械工业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统称“标委会”)开展团体标准立项评估。符合立项要求的,由联合会下达团体标准制定计划,标准部负责组织实施。
2.5 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 3),按团体标准立项程序申报。
2.6 团体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标准部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联合会提交上一年度团体标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 标准起草
3.1 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按立项要求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组单位成员应为联合会会员单位,数量不少于三家。
3.2 团体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3.3 起草团体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简况,包括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b. 标准编制原则、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
c. 明确是否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即说明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还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础上制
定的;
d.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e. 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f. 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g.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h.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i.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j.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3.4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经标准部同意并发文,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3.5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 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3.6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 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3.7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3.8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 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或其他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代号:FTP),即在正常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
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
4 标准审查
4.1 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 编制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审阅后报标准部,由标准部提交专家委组织审定。
4.2 专家委根据标准审定工作需要确定 9-13 名专家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委托标委会(以下统称“标审委”),负责标准的审查。
4.3 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
(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如无特殊情况,应采用会审方式。
4.3.1 会审的程序和要求:
a. 专家委应在会审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由工作组提供)提交给标审委委员;
b. 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c. 会审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团体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 5)和《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表 6)。
4.3.2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
a. 函审时,专家委应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7)等函审文件(由工作组提供),提交给标审委委员;
b. 标审委委员一般应在收到函审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
函审工作;
c. 函审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d. 专家委应组织工作组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 8),并附全部函审单;
e.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协调一致的,工作组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由专家委再次组织函审,或改为会审。
4.4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或终止计划。
5 标准报批
5.1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团体标准 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按表 1 规定的要求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附件, 并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填写《团体标准报批签署单》(见附表 9)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文件以公文形式报标准部。
5.2 标准部负责对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编号,报联合会审批、发布;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5.3 执行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快速程序(程序类别代号:C) 进行制修订的标准项目报批时,不用提交表 1 中第 6 项的文件。
表 1
序号 | 报批文件名称 |
1 | 报送函 |
2 | 团体标准报批签署单 |
序号 | 报批文件名称 |
3 | 报批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10) |
4 | 团体标准报批稿 |
5 |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
6 |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7 | 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团体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 《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
8 | 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9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
10 | 出版用照片 |
5.4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报批团体标准时,同时提交表 1 中全部报批文件的电子版。
6 标准编号和批准发布
6.1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联合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6.2 联合会代号由联合会英文名称缩写 CMIF 四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
6.3 团体标准顺序号表示标准的发布顺序,为阿拉伯数字。
6.4 团体标准年号为标准发布年份的四位阿拉伯数字。
6.5 团体标准编号示例:T/CMIF ××××-××××
6.6 团体标准由联合会批准发布。
6.7 标准部将及时在联合会网站公布团体标准批准发布情况,并通报有关各方。
6.8 联合团体标准由联合会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共同批准发布。联合团体标准可采用联合会团体标准编号,也可采用双编号。双编号示例:T/CMIF/ 社会团体代号 ××××-××××。
7 标准出版和归档
7.1 联合会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出版。
7.2 团体标准出版后,应及时将正式文本和全部报批文件归入档案。
7.3 联合会按《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团体标准档案进行管理。
8 标准复审
8.1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复审,对其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8.2 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部负责组织。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8.3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a.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b.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团体标准项目计划;
c. 当团体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时, 应予以废止;当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亦应予以废止。
8.4 团体标准复审后,由标准部提出团体标准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并逐项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 11)和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 12、13、14),提交专家委审定。
8.5 经专家委审定后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由联合会批准发布。
8.6 标准部将及时在联合会网站公布标准复审结论,并通报有关各方。
8.7 团体标准再版时,继续有效标准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
9 标准修改
9.1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采用《团体标准修改单》(格式示例见附表 15)方式修改团体标准时,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9.2 联合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修改建议。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团体标准修改单》,按表 2 规定的要求将报批文件以公文形式报标准部。由标准部提交专家委组织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
表 2
序号 | 报批文件名称 |
1 | 报送函 |
2 | 审查纪要 |
3 | 团体标准修改单 |
4 | 修改用照片 |
9.3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报批团体标准修改单时,同时提交表 2 中全部报批文件的电子版。
9.4 团体标准修改单由联合会批准发布。
9.5 标准部将及时在联合会网站公布团体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各
方。
9.6 团体标准再版时,《团体标准修改单》与原标准文本一并出版。
9.7 团体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团体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修订。
10 附则
10.1 本细则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标准工作部负责解释。
10.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