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1总则 1.1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2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减速机标准化工作的高水平迅速发展,加强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接轨,充分发挥减速机专业各方面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质量,从而提高我国减速机产品的质量,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7)(以下简称减标委)。1.3减标委是全国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机械传动领域中的通用/专用/特种减速机(包括摆线及无级变速)、精密减速机(器)、微小(型)减速机(器)等的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1.4 减标委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秘书处设在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工作任务 2.1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建立、完善和优化减速机标准的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减速机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2.2 审查减速机专业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提出属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审减速机专业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2.3 组织减速机专业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减速机专业已颁布的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做出书面报告。开展以减速机专业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工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2.4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组织减速机专业人员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出承担或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以及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2.5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2.6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服务,接受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2.7受国家标准委以及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受委托办理与减速机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3 组织机构 3.1减标委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减速机行业的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减标委委员任期为五年。减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3.2第四届标委会委员7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其中党务副秘书长1人),秘书1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3.3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3.3.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3.3.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3.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3.3.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3.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3.5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减标委活动(如对有关标准征求意见稿提意见、对有关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意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等)作自动离职,或经常不能参加减标委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减标委可提交申请重新推荐人选,由全体委员表决后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需增补的委员由由全体委员表决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标准实施、复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四)参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3.6根据工作需要,本委员会可设顾问委员3至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3.7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项向国家标准委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3.8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减标委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秘书处工作纳入挂靠单位的工作计划,挂靠单位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3.9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由本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分委会的主任委员应由本委员会委员担任。 3.10根据工作需要,本委员会(或分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工作组,其任务、人员安排,由本委员会(或分委会)协商确定,标准制修订完成后,即行撤销。 3.11减标委委员实行年审考核制。减标委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委对减标委委员年审的要求,至少每两年对委员进行一次年审考核。 3.12对年审未通过的委员,减标委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撤换。 3.13本标委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的会议,进行标委会工作汇报。 3.14 每年年底,本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交国家标准委对本委员会进行年审。 4 工作程序 4.1减标委根据《减速机标准体系表》和国家标准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及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下发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和要求以及市场对标准的需要,组织分标委、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审核并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委和各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各级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4.2减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3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本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工作组或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后,报秘书处。 4.4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确定审查形式(会审或函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及时表态,若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5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按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减标委秘书处。 4.6 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及附件进行全面复核,经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布,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发布。 4.7 分委会的标准审查应参照4.3~4.4条执行,且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本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本委员会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4.8 减标委秘书处接到需投票的国际标准草案后,应立即分发给有关委员或专家提出意见,秘书处根据所提意见整理出投票意见,提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建议,经秘书长复核,并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9 减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包括标准制定、修订、复审情况,标准宣讲、培训、实施情况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等),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会后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抄报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并分送减标委全体委员。 5 经费管理制度 5.1 减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5.2 减标委的经费来源: 5.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5.2.2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5.2.3由秘书处挂靠单位资助的活动补助费; 5.2.4标准起草单位交纳的审查费; 5.2.5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2.6有关方面对本减速机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5.3 减标委经费支出: 5.3.1 组织编写、审查标准草案所需费用; 5.3.2 召开会议所需费用; 5.3.3 标准审查费、出版物费用,国际、国外标准文件的翻译、印刷费用; 5.3.4 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 5.3.5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费用; 5.3.6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所需费用。 5.4减标委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减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5.5标准制修订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及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根据需要,也可通过其它途径筹措标准起草经费。减标委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予以补助。 6 附则 6.1 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 357,中文名称为: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57 on Reducer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为:SAC/TC 357: Reducer(需表明专业领域时)或SAC/TC 357(不需表明专业领域时)。 6.2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6.3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减标委2018年10月18日颁发的《全国减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